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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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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00: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几种情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66550&idx=3&sn=6c1ba82e48a277f8e5cd9a5f9c429117&chksm=80ae81f4b7d908e2ae85f8c6a0f77ad09a443c11a02dfdd0090a3469b3861096ff092b8e1e2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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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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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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