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解决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安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明确各自保障范围。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2017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可持续的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7年,市本级(含双桥区、双滦区和高新区)启动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各县区要积极研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
二、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参保范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017年市本级启动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参保范围为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四)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分级管理,全市统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基金筹集 (五)筹资标准。试点阶段,暂定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由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负担0.15%,政府财政补助0.0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0.2%。政府财政补助部分,市本级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各县和营子区由本县区财政负责筹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六)筹资方式。政府财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部分,每年初一次性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每年划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一次性扣缴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照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15%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建立动态稳定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四、基金支付 (七)保障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重度失能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标准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失能鉴定费用参照工伤保险鉴定收费标准,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 (八)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不含护理材料费、护理设备使用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不予支付;已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九)支付标准。根据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现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暂实行按床日定额支付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按照护理服务的不同类型,制定适当的床日定额标准: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符合规定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定额暂定为60元;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定额暂定为50元;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日结算定额暂定为40元。超出结算定额的护理费用由保障对象个人或家庭负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际结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符合护理保险报销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的70%支付。 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逐步发展完善的基础上,研究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五、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十)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护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床位、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实行定点准入管理。 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符合规定的护理区域和床位,并参照对定点护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的,可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能够提供符合护理标准服务的企业,也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十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六、管理服务 (十二)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十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给予支持。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长期护理保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公开招标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十四)配套措施。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的、适销对路的商业保险产品,将京、津等地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吸引其到我市进行医疗康养,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养老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试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将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各级编制、人事管理部门要妥善解决护理保险经办所需的人员编制和人力配备。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妥善处理长期护理保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解决必要的经办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专项经费,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财政负担部分及时到位;民政、老龄委等部门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老年服务的衔接工作;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十七)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从即日起试行三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结束,正式出台政策文件后,我市进行相应调整。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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