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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20〕39号 |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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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km.gov.cn/c/2020-12-29/3813361.shtml
发文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昆政发〔2020〕39号
文件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昆明市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昆明市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昆明实际、凸显昆明特色、惠及更多人群、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创新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机制,推进长期护理服务行业建设,促进昆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切实提高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坚持“独立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着眼于建设独立险种。

坚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养老、健康产业发展。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坚持“多方筹资、责任分担、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多渠道筹资方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并适时调整完善。

坚持“机制创新”的原则,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机制,委托第三方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服务,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满足群众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四)主要任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及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适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的管办分离新型经办管理模式,失能等级评定标准和工作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监督机制。


二、参保对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先行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待筹资和保障能力具备时,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三、统筹层次与筹资方式及标准

(一)统筹层次

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二)筹资方式及标准

按照“多方筹资、责任分担、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个人和单位缴费为基础,医保基金划拨、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其他资助方式为补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职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费率分别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在职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从应当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划转。退休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部分,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0.2%,从应当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中划转,财政补助部分,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0.2%进行缴费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比例各自承担。

自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实施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划入比例分别调低0.2%,确保不因长期护理保险的启动实施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运行情况以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方式、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四、失能等级评定

成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定标准制定、评定争议复核裁决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失能评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失能等级评定工作委托承保的第三方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评定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人员库和专家库。评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接受培训后,开展失能等级评定工作。


五、待遇保障

(一)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申请通过评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按照本人申请待遇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0.4%的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累计缴费年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满2年(含)以上,且在昆明地区实际缴费满15年的;缴费未满15年的,按照本人申请待遇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0.4%的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累计缴费年限。

2.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严重认知障碍等,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

(二)支付范围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接受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所发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和与之密切有关的医疗护理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1.参保人在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

2.超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或限额的费用;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与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互衔接,有关护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待遇保障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含由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和通过护理员培训的家属提供的护理服务)3种待遇保障方式,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待遇保障方式。

(四)待遇支付标准

以2019年度云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月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待遇计发基数的70%。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国家和昆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长期护理保险启动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19年年末滚存结余中按8%的比例划拨,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退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当年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待基金出现支付风险后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建立失能高危人群预防、干预机制,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中按年计提不低于2%的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预防金,用于对影响失能高危人群健康的因素进行干预,尽可能延缓失能进度,全面防控参保人重度失能情况的发生。失能预防金年末结余应退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承保式委托经办,经办管理服务费用不高于合同年度内基金投保金额的5%,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给付。


七、管理与服务

(一)创新经办管理与服务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管办分离,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力量的经办管理服务费、失能等级评定费、培训费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长期护理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缴费核定、第三方经办机构及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经办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业务。市医疗保障局可将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等级评定、费用审核、费用结算、稽核巡查、定点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居家护理服务情况日常巡查、失能人员生存认证、待遇支付等业务委托第三方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与第三方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考核监督机制,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效率,完善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

(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中,采用遴选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制度。

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由第三方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的管理监督。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履行服务信息公开的义务,每月主动按时公开服务场所、规模、人员以及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服务标准等基础信息,供参保人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定点服务机构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流程、制定服务标准、健全服务体系,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专业的、满意的护理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研究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统筹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有关工作经费的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具有医疗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机构服务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民政救助等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待遇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护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护理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监督指导失能等级评定工作,并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市医疗保障局要建设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创新技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监控等手段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长期护理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本方案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1.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2.昆明启动“长护险”试点工作 完善社保体系 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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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链接:http://www.km.gov.cn/c/2020-12-30/3813363.shtml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王喜良市长于2020年11月20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指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对推进健康昆明建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作用。昆明市医保局现就《工作方案》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市委办印发了《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8-2022年)》(昆办发(2019)15号),要求“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做好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启动工作”,2020年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争创长期护理保险国家试点城市”,2020年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正式下发,明确将昆明市列为云南省唯一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

昆明市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以来,在理论研究、政策准备、制度探索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组织工作人员到长春、青岛、广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实地调研,考察学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经验。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基本政策、评估标准、经办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深入昆明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调研,并委托两家单位对昆明市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问卷调查,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意见看法。在充分的准备和酝酿下,最终形成了《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立足昆明市实际,构建契合市情、多元筹资、规范认定、待遇合理、医保商保合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独立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责任分担、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机制创新”的原则,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满足群众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二)参保对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先行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待筹资和保障能力具备时,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三)筹资方式及标准

按照“多方筹资、责任分担、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个人和单位缴费为基础,医保基金划拨、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其他资助方式为补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划转,不因长期护理保险的启动实施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在职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费率分别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在职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从应当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划转。

退休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部分,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0.2%,从应当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中划转;财政补助部分,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0.2%进行缴费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比例各自承担。

(四)失能等级评定

昆明市成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定标准制定、评定争议复核裁决等工作。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人员库和专家库。评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由省、市医疗机构推荐并接受培训后,开展失能等级评定工作。

(五)待遇保障

1.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3),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按照本人申请待遇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0.4%的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累计缴费年限。

(2)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满2年(含)以上,且在昆明地区实际缴费满15年的;缴费未满15年的,按照本人申请待遇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0.4%的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累计缴费年限。

(3)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严重认知障碍等,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

2.支付范围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接受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所发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和与之密切有关的医疗护理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1)参保人在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

(2)超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或限额的费用;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不得重复享受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待遇。

3.待遇保障方式

经申请且通过失能等级评定,确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其中,居家护理分为: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护理或由通过护理员培训的申请人家属、亲属、邻居等人员提供的护理。

4.待遇支付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月支付限额不超过2600元。

(六)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国家和昆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管理与服务

1.创新经办管理与服务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缴费核定、第三方经办机构及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经办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业务。将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等级评定、费用审核、费用结算、稽核巡查、定点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居家护理服务情况日常巡查、失能人员生存认证、待遇支付等业务委托第三方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与第三方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通过建立健全第三方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考核监督机制,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效率,完善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

2.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中,采用遴选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由第三方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的管理监督。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履行服务信息公开的义务,每月主动按时公开服务场所、规模、人员以及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服务标准等基础信息,供参保人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定点服务机构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流程、制定服务标准、健全服务体系,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专业的、满意的护理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

长期护理保险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昆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辅具,昆明市各级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改革创新、脚踏实地,不断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共同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在昆明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让春城人民切实体会到改革发展带来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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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启动“长护险”试点工作 完善社保体系 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链接:http://www.km.gov.cn/c/2020-12-30/3814679.shtml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昨日,昆明市举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今后不仅能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护理,还将促进昆明市大健康产业的发展。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互助共济的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今年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昆明市列为云南省唯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

为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尽快落地,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及时对我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组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专班,总结借鉴已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数十次修改、完善,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备案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于2020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成为昆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张斌表示,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政策制定中立足实际,构建契合市情、多元筹资、规范认定、待遇合理、医保商保合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通过完善昆明市社会保障体系,来缓解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带来的压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细胞”,也是昆明市打造“中国健康之城”的“细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昆明全面启动实施,将让春城人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昆明社会经济发展的硕果。


解读

“长护险”月最高支付限额2600元

“按照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测算,预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数为0.89万人至1.24万人。”记者从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通过医保商保合作,昆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制度体系,今后“长护险”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元。

“长护险”来了,会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对此,昆明市“长护险”建立以个人和单位缴费为基础,医保基金划拨、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其他资助方式为补充的筹资渠道。经初步测算,2021年昆明市“长护险”预计收缴保险费4.98亿元。其中,基本统筹及个人账户基金划入金额为4.58亿元,市级财政补助总额15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总额2500万元。

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单位、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的筹资机制,确保不因“长护险”的实施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昆明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共建“长护险”制度体系。目前,已确定4家商保联合体作为承保2021年至2022年“长护险”项目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包括“长护险”的失能等级评定、费用审核、费用结算、稽核巡查、定点机构日常监管、居家护理服务情况日常巡查、失能人员生存认证、待遇支付等。全市也按照行政区划将昆明市“长护险”承保项目分为4个包件。

据悉,“长护险”基金主要支付基本生活照料费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失能参保人可选择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3种护理方式,且均可不同程度享受待遇保障。“长护险”与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互衔接,相关护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为了方便参保人申请待遇,参保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承保机构会组织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承保机构会将评定结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按评定结果享受“长护险”待遇。记者廖晶蓉报道


申报条件

昆明职工医保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严重认知障碍,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经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失能等级评定达到重度失能等级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失能等级评定是对失能人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严重认知障碍程度的等级评定。按照评定标准,分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与重度失能三级3个等级,重度失能一级为失能等级的最高级。(昆明日报 记者廖晶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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