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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涉税问题你知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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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15 1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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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涉税问题你知道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50817&idx=1&sn=e1c5f651bcb5003258858c228ec01b6c&chksm=ea3b20cedd4ca9d8bd638ef8cac6bd9f30091fbcff7f83aad739602036512cfb408179e1098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5 12:01
二维码:
-
--2022--
消费者权益日
这些涉税问题你知道嘛?
3.15
01
Q
问:消费者购买商品索要发票,商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提供商品销售服务,应按照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02
Q
问:商家以提供的服务不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为由拒绝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和有行业准入资格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03
Q
问:商家开具发票时必须由消费者个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若不提供则不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若消费者为企业的,则需要向商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商家也应当开具发票。
04
Q
问:消费者住宿后,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报销,商家以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开具,是否合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Q
问:若商家未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若商家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点击“互动交流”栏目,选择“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进行投诉反映。消费者也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入投诉专岗进行反映。
06
Q
问:消费者收到发票后可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发票真伪?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消费者可通过关注“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发票查询”进行查询;同时也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点击“纳税服务”栏目,在“公众查询”栏目选择“发票查询”进行查询。消费者若对查询结果有疑问可持发票原件到系统提示的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07
Q
问:消费者个人是否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因此,商家不可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08
Q
问:消费者通过网购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如何打印纸质版?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因此,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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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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