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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不用打电话,12366高频问题解答(第三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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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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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5 11: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一问一答】不用打电话,12366高频问题解答(第三十九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317788&idx=1&sn=e9e93cc7361ce1c2bbe6e0ecd557e55f&chksm=bece874289b90e5413610dda8701f3fa643c58ef2120673f6fdd3dc486ade7ab0e9f08e35f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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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周又开始了,上周12366热线又有哪些高频热点问题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解锁吧~每周一期,记得收藏哟~

Q
01
我是一家今年刚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Q
02
我们企业给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帮其进行代扣代缴时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
03
我离职后换到了新单位,在个人所得税APP里如何进行修改和衔接
答:您可以由新单位在申报系统中采集并报送你的个人信息,个人所得税APP中会自动添加上任职受雇信息,之后打开APP的【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需要更改的项目--【修改】--【修改申报方式】。更换扣缴义务人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工作单位】即可,之后和单位确认下是否能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到你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Q
04
我是自然人,需多次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请问网上开具功能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出于数据安全考虑,现纳税记录暂设为一天最多只能生成三次。
Q
05
我是第三方,想要查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纳税记录、纳税清单),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2019年及以后的纳税证明
(纳税记录)查验方法
(1)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可通过【服务】、【公众服务】使用【票证查验】功能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或者手动输入查询信息,也可点击首页右上角【扫一扫】直接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
(2)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公众服务】--【票证查验】,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票证查验,点击【立即查询】,输入查验信息即可。
2019年以前的纳税证明
(纳税记录)查验方法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选择【我要办税】,点击【证明开具】后,进入【个人纳税清单校验】模块,输入查验信息即可。
12366高频问题解答(第三十九期)就到这里,想要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奉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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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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