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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20〕14号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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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4 15: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xxgk.jcgov.gov.cn/jcsrmzf/zc/jszf/202012/t20201230_1327927.shtml
发文单位: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晋市政发〔2020〕14号
文件名: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 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 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平适度、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 新、统筹协调”的原则。根据我市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逐步建立以居家生活护理为基 础,以社区、医养结合机构养护为依托,以专业护理、医护为补 充,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或专业护理,帮助其恢复健康, 提高生活质量;多渠道筹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合理划分筹 资责任和保障责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 原则,实行基金单独核算、独立运行。注重保障绩效,提高经办 服务水平;统筹做好与本市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 目标任务
(一) 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 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 供资金和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 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基本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二) 主要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 费、待遇保障、失能鉴定、机构管理等政策措施。确定失能人员能力等级鉴定、护理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各类长期护 理服务机构和人员质量评价、定点准入、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等 标准;同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委托经办和服务规范运行办法。


四、保障政策
(一) 参保对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 保障范围。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重点 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 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 资金筹集。建立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划转以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相 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照 同比例分担。不足部分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中划 转。个人缴费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不足部分由参保 人员按规定缴纳;单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统一缴纳;退休人 员缴费补助由各级财政支付或从彩票公益金中划转。

(四) 筹资标准
1 .单位缴费部分。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为基数,以0.15%的比例按月缴纳。
2. 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 基数,在职职工以0.15%的比例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0.3%的比例每年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 (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工资为基数,以0.15%的比 例每年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
3. 财政补助部分。以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 退休工资为基数,按0. 15%的比例补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 202J2022年),为减轻用人单位 负担,单位缴费部分暂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拨。

(五) 护理方式。参保重度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护理服务需求,自愿选择不同的护理服务方式和内容:
1. 居家自主护理。指参保重度失能人员由其家属或指定人员 照顾护理。
2. 居家上门护理。指参保重度失能人员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医护人员到其家中提供生活料理和医疗护理。
3. 居家和上门叠加护理.指参保重度失能人员由其家属或指 定人员照顾护理的同时,可申请提供居家上门护理和医疗护理服 务,享受该护理待遇的不再单独享受以上L 2项护理待遇。
4. 机构专业护理。参保重度失能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或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其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护理。

(六) 支付条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1.参保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待遇,应在本市 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10年,累计缴费未 满10年的,可按标准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 受该项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3. 参保对象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七)支付标准。重度失能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 护理,产生的护理费不设起付线。合规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 付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其中:
1. 居家自主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居家自主护理,每人每日定 额3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 居家上门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居家接受护理服务机构或医 疗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每月定额1500元(50元/日),由长期护 理保险基金支付70%。
3. 居家和上门叠加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同时选择居家护理和 机构上门护理叠加服务,居家护理部分每人每日定额15元,由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机构上门护理部分每月定额1000 元/月(33元/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
4. 机构护理。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在护理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 护理服务,每人每日定额10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

范围:
1.居家自主护理的护理补助;
2 .居家上门医疗护理的费用;
3.机构护理的床位费、服务费、设备使用费等规定费用。 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应由公共卫生负担或第三人依 法承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配套管理
(一) 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本市现行社会 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 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基金运行办法,建立健 全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 保基金安全。

(二) 服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规 范评估流程、申请受理程序和争议处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全市统 一的护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协议管理、监督稽核、质量评价 和备案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的护理服务标准,确定服务 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完善第三方监管 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预算 管理,完善付费机制,严格费用控制。

(三) 经办管理。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 理保险日常经办工作。同时,可充实经办力量,引入商保公司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 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 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 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 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每年从长期护理保 险基金中按4%-6%的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在经办服务合 同中约定。


(四) 评估管理。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鉴定评估机构,负责开展组织评估、失能鉴定、护理等级评定和评价等工作。同时 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会同有 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 结算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定额结算。长期护 理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经办机构与各定点服务机构、护理人员 和失能人员按月结算、年终清算。

(六) 机构准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 管理,依法独立登记的医养机构均可申请,对申请定点服务机构 的资质条件、基础建设、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经审核评估后予 以公示。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卫 生服务机构,具备专业护理能力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养老院、敬 者院、福利院、护理服务公司等)均可申请护理服务定点。

(七) 协议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实行协议管理,长期护 理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明确权利、 义务、责任,约定服务范围。定点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建立信 息系统,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行为,相关从 业人员应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行统一 管理。

(八) 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新建、 改建和增加业务模块等方式,加强认定评定、申报审核、费用 结算和经办管理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满足长期护理保险网上申报受理、服务实时监控、费用联网结算等功能。各类护理 服务机构要配备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做好信息实时上传和护 理服务工作。

(九) 监督检查。建立基金运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制度, 对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经办机构、护理机构服务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失能人员享受规范、标准的 护理服务。

(十)奖惩机制。建立对第三方经办机构和各类服务机构的 考评制度,对在经办和服务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经办和服务不达标的给予暂停费用结算、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

六、保障措施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建立多层次社会 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积极 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凝聚共识,强化领导,通力配合,高度重视,全力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有序开展。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 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成立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 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 力,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明确责任分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长期护理 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市编办要根据工作需要, 合理设置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局负 责将长期护理保险专项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对基金筹集、管理和 使用进行监督,合理安排信息系统建设、硬件建设、人才队伍建 设、教育培训和业务经办等工作经费;市民政、老干局负责养老 服务政策配套衔接,为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市卫健委负 责配合做好护理项目、评估标准等制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指导和 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失能标准鉴定工作,做好职工工伤保险与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衔接;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养老机构护理服 务价格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市残联、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期护 理保险相关工作。各部门间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统 筹各方资源,及时总结、评估、解决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 做好产业培育。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 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支持长期护理机构和平台建设, 助推我市康养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 金,鼓励各类人员从事长期护理服务行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 专业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护理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四) 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形 式、多渠道做好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 关切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 一思想,凝聚共识,构建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 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 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晋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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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表于 2023-2-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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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晋城在线
链接:http://www.jcgov.gov.cn/zwgk/wjg ... 01230_1327871.shtml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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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22-8-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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