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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热点:如何修改个税APP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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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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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4 02: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新疆税务
标题: 大厅热点:如何修改个税APP密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A2MjczOQ==&mid=2247567496&idx=2&sn=23ab33dc7a2b9a66019b6e8f3d31a8fb&chksm=fb7122b4cc06aba20ba315533f80e190b4e9df88b14814442fbca963858a46e78fb36bf9891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3 09:43
二维码: -





答:操作步骤: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个人中心】-【安全中心】;
2.点击【修改密码】;
录入原密码、新密码、确认密码以及获取的短信验证码,点击【保存】即可修改成功,系统会在5秒后返回登录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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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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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者部分给予退还的政策,并未对申请退税的时间作出限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先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待缓缴政策到期,实际缴纳税款后,再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两者并不矛盾。因此,纳税人在办理缓缴、后期缴纳税款后,可以正常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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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综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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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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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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