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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支柱一金额A下的税基确定立法模板讨论稿》收到35份反馈意见,聚焦统一双支柱下税基确定规则和亏损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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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3-12 03: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OECD官网

编译整理: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月18日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税基确定立法模板》征求公众意见(详见“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税基确定立法模板》(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一文,以下简称“税基确定草案”)。截至目前,OECD共收到35份(包括南方中心、美国国际商业委员会(USCIB)、部分适用集团、行业协会、知名国际税收研究中心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书面反馈意见。
作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解决方案的一部分,OECD开发了支柱一的金额A,它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位于消费者所在地(以下简称“市场管辖区”)的大型高利润企业(以下简称“适用集团”)的部分利润引入一项新的征税权。根据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OECD/G20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适用集团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以上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第一个模块收入来源和联结度规则(2月4日发布,2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详见《支柱一金额A下的联结度和收入来源规则立法模板》公众咨询文件)将决定市场管辖区何时有权获得根据金额A重新分配利润并对其进行征收,即使有关的适用集团在该管辖区没有实体存在;税基确定规则是支柱一金额A的第二个模块,其的目的是确定适用集团的利润(或亏损),该利润(或亏损)将用于计算其部分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金额。因此,税基是利润的衡量标准,构成了金额A规则下部分再分配的基础。
从35份反馈意见来看,大家关注的焦点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应尽可能统一双支柱下税基确定规则,以减轻适用集团的合规负担;其二,亏损结转。
1、应统一双支柱下税基确定规则

鉴于金额A是基于集团利润(而非单体利润)确定的新征税权,有必要以集团合并财务账目作为计算金额A税基的起点。从这一点出发,将对某些账目进行税务调整(例如扣除某些收入项目和加回某些费用),以获得标准化的调整后税前利润。适用集团将使用合格的财务会计准则(如IFRS)来计算其利润,以确保用于金额A目的的利润不受不符合常规做法的会计惯例的影响。为了便于征管和合规,OECD承诺该税务调整将保持在最低限度,并尽可能与支柱二下的调整保持一致。
美国国际商业委员会(USCIB,国际商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该商会是OECD的国际雇主和企业组织)在3月3日的反馈意见中建议,这些规则将产生一个单一的税基,适用集团可以在双支柱下应用,以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和适用集团遵从合规,并降低双重征税的风险。
USCIB认为,合规遵从需要统一双支柱下税基确定的规则,即统一账目至税务调整类型及口径。支柱一税基确定规则草案有四类调整,包括税收费用(或税收收入)、股息、股权收益(或损失)以及政策不准予列支费用;但支柱二立法模板调整的类别则更广泛,包括重估法损益、特定企业重组损益、汇兑损益、上期会计原则变更导致的额外数额等等。此外支柱二下的可选会计方法也应可用于支柱一下的税基确定方法。
2、亏损结转与否

税基确定规则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亏损结转,对于这个问题,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以南方中心(南方中心的54名成员包括世界上许多人口最多的国家,如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后两个国家加入了包容性框架,但已表示不支持目前的双支柱方案)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应该禁止税基立法规则实施之前的亏损结转;而大部分利益相关者(包括部分适用集团及行业协会)则表示,税基立法规则应允许亏损无限制向后结转,并应允许在实施OECD双支柱方案之前发生的损失向以后年度结转。
南方中心认为,OCED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基础(门槛及分配给市场辖区的利润)对适用集团来说已经足够慷慨了,因为需适用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适用集团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且该新征税权(金额A)仅占适用集团从该辖区远程赚取总利润的不到四分之一。原则上,只有当利润被分享时,才应该分享损失。规则实施前,各市场辖区并未对适用集团在该辖区赚取的利润征税,因此,规则实施前的亏损不应向以后年度结转。
发展中国家评论税务问题的主要智囊团在反馈意见中表示,支柱一设定“200亿欧元的极高门槛"背后的原因是只针对最大和最赚钱的跨国企业,根据该定义,这些跨国企业不会遭受丝毫损失。相反,其中一些适用集团已经开始接近垄断或处于寡头垄断水平,没有理由必须通过规则实施前的亏损结转给予其额外的政策福利。
USCIB在反馈意见中则认为,支柱一中的亏损结转条款应该延长。USCIB认为,这一概念纳入税基规则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对周期性企业产生扭曲性影响,而且该规则还应明确列入多边公约。
信息技术产业理事会(ITIC)在反馈意见中表示,OECD应考虑在支柱一规则下无限制地使用亏损结转,并允许在支柱一实施之前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ITIC指出,医疗保健和IT行业的公司通常需要超过1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盈亏平衡或盈利。目前的草案提到了一种"盈利机制",该机制将允许适用集团用未来的利润抵消以前年度的亏损。但ITIC认为,减免措施加上允许至少15年或更长时间的扩大亏损结转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根据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奥地利和国际税法研究所转让定价中心的反馈意见,在考虑商业损失的规则中施加的限制清楚地表明,OECD担心适用集团操纵该亏损结转规则进行避税。
但该中心表示,如果不满足某些“业务连续性条件”,则在发生企业重组的情况下限制业务损失扣除的建议可能证明对于税务机关征管和适用集团合规遵从来说很面对很大的挑战。该中心表示,这些规则遵循一条独特的路径,目前不允许在涉及实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进行企业重组,甚至提供了亏损结转的具体公式。
根据该中心的反馈意见,如果这些避税措施在实施支柱一后仍然很复杂,那么在计算其税基时,各辖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这需要在OECD未来的磋商中充实解决机制。
温馨提示:请点击“阅读原文”登录OECD官网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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