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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 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pdf (135.63 KB, 下载次数: 5) 2020-4-24 14:41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2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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