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1
  • Tax100会员 27959
查看: 729|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9 1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b507ff0158be8b7c1900c9&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