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对原彭泽县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将《彭泽县地方税务局 彭泽县房产管理局关于确定彭泽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彭地税发〔2011〕62号文)各条中的“彭泽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
二、将《彭泽县地方税务局 彭泽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彭泽县二手房交易计税依据的通知》(彭地税发〔2011〕4号文)各条中的“彭泽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行。原彭泽县国家税务局和彭泽县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