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1
  • Tax100会员 33557
查看: 343|回复: 0

【案例】费用已计提、发票却没到,财务如何处理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2-3-7 22: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昌平税务
标题: 【案例】费用已计提、发票却没到,财务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E2NzY4OQ==&mid=2651729414&idx=4&sn=43b4d1d5a167531b61c75bc70cd84845&chksm=8be58c20bc92053612681c3f08c998fd17c84e65822cf2932f6702266464f9c1ccbc377a684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4 12:10
二维码: -


来源:上海市税务

案例
财务小李最近在纳税申报时犯起了愁。
  
  小李任职于一家服装销售公司,正值秋冬换季,上个月公司采购了大量的冬装新品备售,交易顺利完成了,可发票却迟迟不能收到。眼看申报期就要到了,小李再次与对方沟通,不幸的是,发票在寄送过程中因为物流公司管理不善丢失了。对方公司承诺重新开具发票,可等到发票邮寄到,已经过了申报的期限。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而现在作为凭证的发票却无法获得,于是小李还是决定再咨询一下税务局。


不用担心,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这笔支出可以扣除,但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凭证!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nd
推荐阅读
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确认了吗?
3月31日前,请您按时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3月征期日历!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957_164666160717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