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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来了!两部门明确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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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7 21: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房山税务
标题: 扶持政策来了!两部门明确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k2ODkxMA==&mid=2650544135&idx=1&sn=8507baa672b872e6af61d5c3acd579f5&chksm=8881cc26bff64530c26aa714ae8ff1b927c4d57cf01616873288f3f0a867726d1978c9bb50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7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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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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