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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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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4 0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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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499685&idx=2&sn=1651cf9b555024f1c827f126761dae53&chksm=9774fa01a0037317f7479a7ca1e6b4aef54a11d4e05f1257f9280fd77627523d93875f806f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3 17:00
二维码:
-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优惠再减半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二)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业(查账征收)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减免税额22.5万元(100×25%-2.5)。假设其他条件不变,A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300-100)×50%×20%=22.5万元,减免税额52.5万元(300×25%-22.5)。
案例二:B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2021年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2500×10%),假定该企业其他条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0%×12.5%×20%+(250-100)×50%×20%=17.5万元,减免税额45万元(250×25%-17.5)。
(四)填报方法
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1.
查账征收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免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免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109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否则选择“否”。
以案例一第二种情况为例:
2.
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企业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数、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按年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否则选择“否”。
以案例二为例: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二)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案例解析
B企业为医药生产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其中医药制造收入1600万元,全年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1600/3000=53.33%>50%,判断为制造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享受金额=500×100%=500万元。
(四)填报方法
将有关数据填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五)注意事项
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本政策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实施。
三、调整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和辅助账样式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案例解析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新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四)填报方法
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及留存备查资料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政策要点
1.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2)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3)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4)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①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②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①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②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③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6)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三)填报方法
填报方法详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第二条。
(四)注意事项
该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完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二)政策要点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六、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二)政策要点
1.申请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4.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填报方法
填报方法详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第六条。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八、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九、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二)政策要点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该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一、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三、延续政策汇总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侯树强
审核:艾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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