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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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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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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4 00: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5800&idx=4&sn=252d749683d865ccad60dd89b8e0314b&chksm=88bcc973bfcb4065ab49ef4a174aec9626df54f3be745bad08e410cbe7bf816a8faa1e30d0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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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坐席小妹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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