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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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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9 1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0/3/10/art_36221_1957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日期: 2020-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目 录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5.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6.卫生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二、支持物资供应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3.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4.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1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7.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0.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暂由3%降至1%

  
22.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23.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24.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五、支持科研攻关

  
25.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可加计扣除

  
26.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7.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28.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29.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0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5.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享受主体】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6.卫生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享受主体】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3.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4.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21年12月31日前,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用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1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7.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8.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四、支持复工复产

  
1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0.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疫情原因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

  
【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订)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暂由3%降至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江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5.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22.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享受主体】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2)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3.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享受主体】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4.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享受主体】

  
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五、支持科研攻关

  
25.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可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开展疫情防控研发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依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6.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将减免税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7.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享受主体】

  
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相同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8.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9.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将减免税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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