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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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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 05: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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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22853&idx=1&sn=b032945acea37f2dc1134d5f8df114da&chksm=8324f6aeb4537fb888a18ed2f51d237b44cb2c87c68f77ba1a2a49451947d9d0edfa3875a1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2 16:23
二维码:
-
Q1
2021年40号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在40号公告出台之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执行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即财税〔2015〕78号文件。该文件对五大类资源综合利用行为给予30%~100%不等的即征即退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也在与时俱进。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前期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新公告,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
Q2
相对于原来执行的财税〔2015〕78号文件,本次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和特点有几大类呢?
主要变化和特点可以分为4大类,分别为:
01
明确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02
确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规的发票或凭证。
03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进行调整优化。
04
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进行调整四大方面。
Q3
上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缘由和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一直非常重视,1994年以来,在增值税方面尝试了免税、虚拟抵扣、先征后返等各种形式的支持措施。在2009年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文件还规定了两年过渡期,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政策。2011年政策到期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就没有再出台新的增值税政策。
本次新出台的40号公告,明确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01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02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03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
40号公告规定,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是针对近些年来个别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违规出台了针对特定行业、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对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这一方面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存在转引税款的风险,另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税收管理秩序也造成较大损害。新政对个别违规出台财政返还、奖补政策的地方部门敲响了警钟。
Q4
上述“确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规的发票或凭证”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在本次新政出台前,对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在票证方面,相关文件是没有规定的。本次新政明确:
01
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这里指的增值税发票,既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这里的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指的就是自然人按次不超过500元。
02
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03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文件详细列出了即征即退税款计算规定和公式: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新政还规定,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就无需单独建立台账。该台账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仅作为纳税人的留存备查材料。
Q5
上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进行调整优化”包括哪些内容呢?
01
对纳税人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而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原先执行的财税〔2015〕78号中,对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0号公告一方面提高了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环保的罚款金额上限,从1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同时将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列入了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条件。这里请各位纳税人要注意,一旦发生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发票就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受处罚金额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期限,从原先的直接停止36个月改为了两步走,即纳税人自受到第一次税收、环保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相关的情形,则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比以前的规定期限来说是有所放宽的。相关处罚决定如果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02
与此同时,新政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文件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03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40号公告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04
新政第七点明确,前期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即2022年3月1日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Q6
上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呢?
40号公告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进行了调整,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应按照新的《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告规定,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90号公告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但“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于《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这点也是解答了前期有部分纳税人提出的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标准执行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问题。
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别上仍是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五大类,在具体项目上增加到了45项,与原先相比,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退税比例均有所调整。在此,选择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以下几个内容作介绍:
01
新《目录》序号2.4,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的项目,其综合利用产品相比旧《目录》,在“建设用再生骨料”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和建设用回填材料”,并在技术标准中,将原有的“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降低到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02
新《目录》序号3.1,综合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的项目,综合利用产品相比旧《目录》,在“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基础上,增加了“金属盐、氢氧化锂、磷酸铁锂”,并在退税比例上,由原先的30%提高到了50%,这对部分从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来说是个利好;
03
新《目录》序号3.8,新增了综合利用“废农膜”的项目,对应的新增综合利用产品是生产“再生塑料制品、再生塑料颗粒”,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分别是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及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退税比例是100%,可以看出,政策对综合利用“废农膜”的支持力度是比较大的;
04
对新《目录》序号3.13,综合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的项目,相比旧《目录》,降低了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从原来的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降低到了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同时,大幅度提高了退税比例,从原来的50%的退税比例提高到了90%;
05
对新《目录》序号4.2,综合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生产“纤维板”等产品的项目,这里的综合利用资源“玉米芯”,在旧版《目录》中是没有的,是本次《目录》所新增加的利用资源。对该项目,退税比例也从原来的70%提高到了9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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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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