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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企业现金支付的三个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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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 05: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房山税务
标题: 一文了解企业现金支付的三个税务风险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k2ODkxMA==&mid=2650543791&idx=1&sn=b8d0cea7e8af14094db9f85c995f04e8&chksm=8881c28ebff64b9892e39b2b3410947d1a8e9cd2484924123b4dbcc57b0ce7ec611788a7bf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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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解惑 ●

企业现金支付的税务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越来越多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但是企业也常涉及现金支付,企业现金支付存在以下三个税务风险。
01
现金方式向单位支付手续费
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02
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员工资
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03
现金方式支付
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来源:北京房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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