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10
  • Tax100会员 27874
查看: 65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9 10: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9bb489003f&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年08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