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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路过别错过!您想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这里,赶紧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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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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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走过路过别错过!您想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这里,赶紧收藏转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39069&idx=1&sn=ec413b708908d8fc9908419b641d14c5&chksm=803e916eb7491878af617b57989956fc2e9fc44cb6d7ddc380a13da0b401467ae1c8254d5ba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1 17:03
二维码: -

亲们,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于3月1日开始,为了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个税汇算,小编这里整理了几个最常见的问题,供您参考,一起来了解下吧!


01
问:
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
可以。纳税人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02
问:
家长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孩子完成一定天数的打卡任务后,会收到一部分返现,返现直接打给家长的银行卡。请问取得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按什么税目?纳税人是孩子还是家长?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家长收到的返现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问:
个人因著作权和肖像权被侵权而取得的补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别按照什么税目交税?
答:
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04
问:
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05
问:
我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
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五个问答,不知能否帮您解答疑问?若您还有不清楚的问题,不要着急,请联系当地税务部门,税务局的小哥哥小姐姐们一定会竭诚为您服务!
来源:灌南县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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