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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0问 | 第 29 问 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与普通死者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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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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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 16: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民法典100问 | 第 29 问 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与普通死者的有何不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62748&idx=5&sn=3c8d80e13b7b01bc17ec79657f320ed6&chksm=bd13872c8a640e3ae3f1e7b382fdf23fc0c6bee204b43f9b6c54857ef3ee0a3349625d1f036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8 15:19
二维码: -

为抓好民法典的宣传实施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即日起,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和贵州朗智(长顺)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精选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按照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人格权,总则及侵权6个板块精心编写了《民法典100问100答》并制作成电子书,积极进行普法宣传。
  在此特别推送,以供广大群众收藏、查阅!



延伸阅读

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英烈保护法》第22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英烈保护法》第25条第1款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ND
来源 | 黔微普法
编发 | 毕节税务
2022年第40期,总1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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