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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2366温馨提醒:3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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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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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提醒】12366温馨提醒:3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23397&idx=2&sn=1688230021f99bdee9d8c7ad37b17a25&chksm=bd53105e8a24994814a33340283a5375e19931cd216724962a5d4fcf64f27502a221b515be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8 14:36
二维码: -




★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至3月31日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截止期限至3月30日




新政速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号楼D厅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个税汇算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0041,联系电话:025-96888705);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88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个税汇算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5002,联系电话:0512-96888736)。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地址进行邮寄申报。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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