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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变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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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2-28 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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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阳税务
标题: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变化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Y4NjQ4MA==&mid=2650565084&idx=2&sn=985efc905195be9e0408f6ce4b4b3aff&chksm=83960a63b4e18375c3c101a430a48c093ae7f3899930c3f0e9d85718592122f94802d25dd31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4 10:00
二维码:
-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变化提示
—热点问题—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对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提示。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变化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就更,同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应符合40号公告中所列举的条件之一。
二、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要求进一步明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40号公告对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主体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再生资源收购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4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需要关注的是: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退税。
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设立相关台账。
为准确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不仅应当单独核算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而且还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三是受处罚后停止享受优惠标准有变化。
40号公告中对纳税人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或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暂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标准有较大的调整:
1.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者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2.停退时限由原来的“首次36个月,二次取消优惠”调整为“首次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6个月,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处罚的,二次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特殊类型纳税人政策适用具有选择权
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企业受处罚后再次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缩短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40号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40号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40号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目前执行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时间有限定
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贵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丰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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