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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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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39afc0158c3a7fb030018&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0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12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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