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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将“双支柱”方案理念融入国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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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2年2月9日
作者:余雷
伴随经济数字化,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受到冲击,“双支柱”方案应运而生。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渗透、互相影响、彼此交叉,“双支柱”方案的有关理念,对于完善国内税收管理,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也有所借鉴。
结合税收征管实际,笔者认为数字经济征管难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税收管理方面,当前,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平台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用工地往往不一致,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情况下,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和生产地仍是我国主要的征税依据,服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商品交易地的税务部门,虽然有条件对经济业务进行核实,但由于缺乏实体机构这一物理存在,使其难以对该笔业务实施税收管理。二是财力分配方面,在数字经济模式下,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经营,使得收入实现地和税款征收地背离程度被进一步拉大,加剧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一些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引进平台经济和总部经济,为提升“经济吸引力”,可能造成税收逐底竞争。
笔者认为,“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一正是基于调整税收管辖权和剩余利润分配而创设的新规则,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国内税收管理也应充分借鉴支柱一的理念,建立新的税收联结度规则,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价值理论基础。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生产与消费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共同起着重要作用。按照一般均衡理论,在供给曲线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曲线的变动将会导致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销售数量的变化,需求增加将导致均衡价格和均衡销售数量的上升,需求减少将导致均衡价格和均衡销售数量的下降。因此,消费地也应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和税收管辖权。
二是顺应税制改革路径。关于地区间的税收分配问题,我国已有一些制度设计,“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即由生产环节逐步调整为消费环节征收,以补充地方税收入来源,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按照这一改革路径,除具有明显属地性质的部分财产税外,是否其他税种也可以探索生产地与消费地共享税收的制度安排。对于增值税,由于其线下流转环节较多,最终消费地难以确定,不妨先行对线上交易这一部分赋予消费地新征税权;对于所得税,不妨参考支柱一的金额A规则,对剩余利润在消费地进行分配。
三是健全税收治理体系。数字经济的运营方需进一步加强自身合规性建设,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平台监管职责;税务部门也应创新征管制度设计,完善代收代缴制度和异地申报机制,对于利用数字平台进行交易的,平台方应履行税款代收代缴义务,对于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跨区域交易的,可以借鉴欧盟国家“一站式”服务机制,纳税人在申报时需列明消费地相关信息,由申报地税务部门将相应的税款收入分配给消费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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