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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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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6 10: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4009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9号

   
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青岛、深圳银保监局,各理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市场反应积极,取得良好开局,在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完善试点,加大养老理财产品供给,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决定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
二、试点范围扩大后,对于已开展试点的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试点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三、试点范围扩大后,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试点地区销售养老理财产品,并采取有效方式严格控制销售范围,不得超出试点地区进行销售。
四、试点理财公司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相关规定。
五、试点理财公司应当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六、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当持续加强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总结评估,坚决查处各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221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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