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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纳车船税,登记地是否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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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2-25 1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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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石景山税务
标题:
异地缴纳车船税,登记地是否再缴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0OTIxNA==&mid=2650141940&idx=3&sn=3365bdcf8a75e2bf352a5871409a43d7&chksm=f1031d25c67494339c822522e6a7e565837bde252075a4d7e82e58502b21ea796fe7de4cbd8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4 16:39
二维码:
-
热点答疑
1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经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其进项税额还能否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
总分公司能否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4
异地缴纳车船税,登记地是否再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因此,在异地已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登记地不需再缴纳,需持保单做车辆外地纳免信息补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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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丰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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