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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山西省税务局全国率先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做好同期资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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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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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4 0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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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GUIDER按: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是反避税的两项基础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做好该两项基础工作相当重视,每年汇算清缴之前,各地税务机关都会通过官网、官方微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做好同期资料准备。今年也不例外!2月21日,山西省税务局就率先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做好同期资料准备,值得点赞。可以预见,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也会陆续通过官网、官方微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时报送上2021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做好同期资料准备。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针对关联申报,
企业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发布的6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的最新规定,即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详见
《
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税务总局对关联关系判定兜底条款进行明确
》一文
)在69号文 “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背景下,企业应准确理解关联申报有关政策法规及每张表的填报说明,不要出现漏报和错报,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针对同期资料,
企业要关注同期资料的类型、准备门槛、报送时间以及未按规定做好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律责任风险。
根据42号公告规定,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情形包括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需要准备本地文档的情形如下:
关联交易类型
本地文档准备的门槛
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2亿元
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
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
金融资产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金融资产受让
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
融入资金利息支出
融出资金利息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接受劳务支出
特别提醒: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以上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
、例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年度亏损且承担单一功能风险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
不受以上门槛的限制,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情形包括: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同时42号公告明确,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Tpguider具体汇总整理如下表:
文档名称
准备期限
保存10年的计算
举例
提供时限
主体文档
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止日所属月份+12个月+10年
思迈特科技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为2020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所以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准备完毕,且应该保存到2032年10月31日。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本地文档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10年
思迈特科技集团公司的会计/纳税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则2021年度的本地文档应该在2022年6月30日准备完毕,且应该保存到2032年6月30日。
特殊事项文档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10年
思迈特科技集团公司的会计/纳税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则2021年度的特殊事项文档应该在2022年6月30日准备完毕,且应该保存到2032年6月30日。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五)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关于2021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来源:山西税务
日期:2022年2月21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做好2021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小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要求,为大家整理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3.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就2021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网上申报路径为: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注意事项:
纳税人必须先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四)申报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G100000以及《关联关系表》G101000,共3张表;为必填项。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3.国别报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
二、国别报告
(一)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三)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报送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时限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3.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也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具备网上提交同期资料功能,提交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数据采集”—“同期资料”。
(三)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四、风险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END
【特别提醒】
针对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手机:13088827747(
微信同号,加好友请注明“同期资料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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