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2
  • Tax100会员 33295
查看: 301|回复: 0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请关注!事关您的养老保险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2-2-24 02: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请关注!事关您的养老保险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083279&idx=1&sn=dd887ddceb8c5aa87e0c4a0072e8a28e&chksm=8bfc3cf7bc8bb5e12b295139d8d16c2a5df8e22b39fc392236fe5427914a93222657bf10861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3 09:00
二维码: -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情况,做好养老保险费率核定工作。对于只有经营者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对于经营者以外另有人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为经营者及其雇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市用人单位历年养老保险费率补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参保缴费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近期热点









精彩内容别错过
天津税务可以微信预约办税啦!快快收藏

开讲啦!天津税务开展“微信学堂”,线上线下学“税”真便捷!









211_164564043348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