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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1 11:42 编辑
【关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二)
今天呢,我们继续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在昨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已经提到了,纳税人在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政策的时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直接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那么,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所属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免除租金证明等有关资料。
在疫情期间,有不少纳税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承租户免除了2月1号起至4月30号期间三个月的房租,那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1号起至4月30号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纳税人需要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用非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且主动为承租方免除租金的条件。故该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符合(青政﹝2020﹞19号)和(青政﹝2020﹞28号)规定的条件的出租户,为承租户免除了一个月或半个月的房租的,可以按实际减免期限或减免租金的比例来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纳税人符合(青政﹝2020﹞28号)减免税政策,但是已申报缴纳了2—4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种情况下,根据(青政﹝2020﹞28号)第五条规定的规定,由税务部门依法来办理退税”。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已经享受了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能否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叠加享受呢?
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2月1号起至4月30号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叠加享受上述两个政策的。
此外,自然人(其他个人)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都是可以适用(青政﹝202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2月1号起至4月30号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听众朋友们,您是否了解了呢,再次感谢大家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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