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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是否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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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3 06: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是否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65897&idx=2&sn=a6a6f85cea3f2e3dce2c3e8d185a6957&chksm=80ae836bb7d90a7ddc79455e021f11339f21526ce2aa9d7d5548c21340a5023094ce2f701ca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2 17:00
二维码: -

问: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是否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
答:按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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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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