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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税小课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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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2-19 0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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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静安税务
标题:
【静税小课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快来看看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U2NTUxNQ==&mid=2677676992&idx=1&sn=7a64b85cb2fa6fc2d8d7b7b5dfc7f482&chksm=85a80c24b2df8532a3b7209b70a83d37e19a66da32fc86f765ab70dd108797669b3bdf03c9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8 15:11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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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王
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认证抵扣吗?
不一定哦,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就是不得抵扣的。
静税小微
●
●
PART.01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PART.02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
1.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 按照上述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PART.03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
1.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PART.04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务小王
如果我们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有一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要如何处理呢?
那就需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了。
静税小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
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
END
1
编发:静安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静安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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