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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商务发〔2019〕59号 | 关于印发《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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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j.shenyang.gov.cn/html/SYSWJ/15548610196682/155563495691169/15548610196682/1019668230866241.html
发文单位: 沈阳市商务局
文件编号: 沈商务发〔2019〕59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年8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我市跨境电商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

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重点工作的通知》(辽商财函〔2019〕118号)要求,加快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一)支持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跨境电商监管部门配套监管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2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宣传推广费用1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跨境电商网络营销平台建设。对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国外营销服务且年度服务沈阳企业活跃用户数量超过50家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支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针对欧盟、美国、日韩、俄罗斯、一带一路沿线等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年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3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
(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大型跨境电商综合供应链平台、优质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沈阳市,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扶持。内陆边境贸易城市和港口城市企业落户沈阳市开展跨境电商贸易,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支持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在沈阳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七)支持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服务。对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免收平台服务费用,且所引进的每户我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按照每户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对平台企业予以资金扶持,每家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智能制造类企业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对上述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交易额5%的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O2O 线下体验店建设。企业在沈阳地区建设跨境电商O2O 线下体验店,年度进出口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他城市和境外建设跨境电商体验店网点,总部设立在沈阳,且在沈阳纳税的;对上述两种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四、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十)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双创孵化中心、培训中心、品牌推广中心、大数据中心、进口商品展示中心、代运营服务中心等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对跨境电商孵化器、创客中心,按照孵化企业营业收入和数量给予扶持。
五、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沈阳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对海外仓建设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仓储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每年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在沈阳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保税仓库、查验仓库,经过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对仓储和装卸配套设备设施、海关监管设施设备、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在我市综合保税区以外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查验仓库,经海关等部门认定验收合格的,对分拣设备、海关查验设备、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服务企业户数达到30户,日平均清关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资金扶持,每个监管场所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转关至沈阳关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货物采用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在沈阳以外进港并转关至沈阳关区的,对转关区间运输费用给予资金扶持,每个20尺柜集装箱按2500元标准给予扶持,每个40尺柜(含40尺高柜)集装箱按3500元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清关。跨境电商平台及配套企业,利用航空运输的,按照1元/公斤给予航空运输费用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利用沈阳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的资金扶持(参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测算),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支持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对于对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商金融服务、诚信信用评价服务、风险防控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5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八)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等活动。对企业、在沈高校和社会组织及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跨境电商培训给予一定扶持;对行业组织和机构、跨境电商企业举办的免费参加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等活动,按场地租赁、聘请讲师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十九)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投保保费,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二十)支持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对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七、其他
(二十一)跨境电商重大产业项目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十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申报程序另行规定。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政策执行期间,根据综试区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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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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