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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2-16 04: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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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镇江税务
标题:
镇江跨境电商迎来发展新机遇!利好政策了解一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kwMzE1Mw==&mid=2247517233&idx=1&sn=3c158e16e0a16b1ead0b9eb7f9a1f0e0&chksm=fbbac5afcccd4cb91ffcf065866f341618c6259c63ddf21a975faa24049d2ec8ebd9523799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5 17:51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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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好消息!
镇江成为新一批
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出口企业将迎来重大机遇!
2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务院正式公布名单,同意在镇江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自2015年设立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132个。这批27个城市和地区将复制推广前5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小科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旨在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此次获批有助于优化镇江市营商环境,构建更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享有明显的政策资源优势,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可享有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
快和小编一起来
了解相关政策吧~
▼▼▼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基于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包括发布信息、商品展示、签订合同)、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税收
优惠政策有哪些?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有票且收汇”的可享受出口退税
;
二是综试区出口企业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
三是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试行企业所得税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具体是:
一
出口退(免)税
符合2013年96号文件规定的出口业务,可享受出口退(免)税:
一种情况是享受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0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0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03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0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一种情况是适用出口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0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03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二
“无票免税”政策
注意:非试点出口企业无票出口需要征税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02
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0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高污染、高能耗以及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
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无票”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列支问题得到解决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0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0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0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可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来源: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镇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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