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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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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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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6 00: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5702&idx=4&sn=1fa8b71db8598ef27e4c92212770b423&chksm=88bcceddbfcb47cb86cac2b40c78ee7c6646d2f72f5727259b819bf621246866b72f74a7e32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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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厦门总公司在上海新设分公司,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不对外经营,研发成果转交至总公司,增值税上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研发服务处理?
  如果不需要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的话,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对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要求(比如要求“内部研发”?“研发服务”可不可以?)



坐席小妹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有关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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