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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1 16:51 编辑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的政策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这几期的节目我们将一起跟大家来了解最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内容。
首先,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是可以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来进行扣除。
那么这里说到的“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进行执行。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应当同时符合八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到第八款规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看这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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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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