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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本周提醒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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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2-14 1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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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事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本周提醒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71888&idx=1&sn=602913eb18ef289dceb5780f0e911a1c&chksm=beff71568988f840013948bb853f76b63e4faf36f76574ecf7b93b4f1b0fa84220a4ec7ae0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3 15:00
二维码:
-
国务院提醒每周知,便民TIPS望周知!
返程提醒
春运返程各地要继续落实“五个不得”要求
针对群众返乡遇到的“层层加码”问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在1月29日开通了
“春节返乡路”公众留言板
,每天及时转办留言信息,推动地方尽快核实处理。当前春运已经进入复工返岗出行高峰期,从售票大数据来看,
返程运输客流最高峰预计发生在2月16日至19日。
各地要
继续按照“五个不得”要求
,分地区分人群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详细阅读:
这几地疫情存在传播扩散外溢风险、春运返程这几天是最高峰……权威发布!
办税提醒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3月1日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日前发布。《公告》明确,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或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需办理年度汇算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详细阅读:
关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附解读)
这项手续费,需在3月30日前申请退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
2022年3月30日前提交
,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按照所扣缴的税款退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详细阅读:
这项手续费,需在3月30日前申请退付!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详细阅读:
新年好消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意见征求提醒
再次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此前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收到的公开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
2022年2月21日
前反馈。具体的反馈方式浏览“详细阅读”链接查看。
>>详细阅读:
https://www.miit.gov.cn/gzcy/yjzj/art/2022/art_d9a3a5efd4f64788b40c3af55d62e209.html
疫情防控提醒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远端防控要遵守这些!
近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远端防控的公告》,自2022年2月15日起实施。公告适用于所有拟入境并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进行船员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公告》要求,适用船舶在
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48小时内,所有在船船员应进行新冠病毒检测
,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应及时就近治疗。
在船人员在航程的第1、4、7、14天(如有),及到港日前1天进行新冠病毒检测
,记录并保存检测结果。靠港前1天按要求完成所有在船船员新冠病毒检测后,连同航行期间船员检测信息报送至拟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
>>详细阅读:
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远端防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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