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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常设机构税务风险--从书本概念到实际案例的深刻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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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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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3 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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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1995年,我还在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上研究生时,第一次在国际税收课程上,听老师讲解到“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这个名词,当时只是似懂非懂,并没有觉得与自己有什么切身关系,更不会体会到其对企业有重大的税务风险影响。命运多舛,“常设机构”这个单纯的书本的概念,在我随后的常年工作中,几经涉入,案例波折,终生难忘,尤其是在企业付出惨痛代价的那个当时,自己爱能莫助,刻骨铭心,迫使我写下如下体悟。
2005年,我入职华为,当时华为正值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很快被派到海外,任职华为非洲片区的税务总监。随后,我就亲赴西非几内亚出差,紧急处理当地一件非常棘手的税务纳税调整案件,该税案就是对华为当时常设机构的纳税判断和核定征税的问题。在当时,华为中国深圳总部设备销售与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的服务是统一签署一个大合同(统签模式),并没有做货物(设备)与服务的合同分别签署,更不会意识到在东道国还有现实的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我曾出差几内亚两次,每次都常驻一个多月,在与当地专业机构的较深入的沟通和帮助下,我了解到了问题所在,更感到的问题的严重性;公司会因统签模式,被几内亚税务机关认定华为深圳总部的设备销售在当地构成一个纳税人-即被判断为常设机构,进而遭受巨大税务损失。好在,当时在多方艰苦的努力下,华为几内亚代表处最终获得了几内亚财政部特殊的免税批复函,避免了在该统签合同模式下的税务损失。但是,在当时华为既定的统签商务合同模式下,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并没有根本解决。(我去几内亚出差处理此项税务案件的故事经历,曾在我“税海之星”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15日写过回忆文章)
2006年10月,我随后又被派往埃塞俄比亚出差,支持当地业务。当时华为和正和相关友商激烈地竞标埃塞尔比亚项目,这也是当时非洲片区最大金额的一个新项目。我的主要任务是在埃塞当地调研签约的模式及评估相关的税务影响。当时华为的市场部门已经习惯了以往的统签合同模式,为了尽快推进签约,增强办事效率,埃塞尔比亚的当地代表处负责人要求代表华为总部来履行相关签约事项。当时,由于我刚经历过几内亚常设机构的税案应对,惊魂未散,我本能地感到华为统签合同模式与授权当地签约的做法,常设机构税收风险很大,由此,大胆提出了我的不同专业意见。但是,当时华为当地的销售人员压力很大,急于签下这笔大单,对我的税务专业提醒并没有足够重视。处于无奈和职业经验人的责任,我连夜在埃塞高原的华为集体宿舍里,写下了一篇较短的专业文章-《海外代签合同会导致税务风险吗?》,投稿给了华为《管理优化报》。我非常清楚,该报刊发的大都是华为现实的重要管理问题,是华为的内部特殊沟通渠道,可以直达相关总部的决策者。在此篇短文中,我强调:设备应与服务分拆签约,另外中国总部授权东道国当地的代表签约,这会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常设机构税务风险。简单地说,在既定的签约模式下,华为深圳总部会被东道国税务机关判断为当地的常设机构,进而被核定补税。因当时是应景赶写,虽然表述上还有一些瑕疵,但是我还是该短文中明确提示了我的结论:“PE税务风险,其税收负担最终会侵蚀一个公司的利润,我司应尽快完善海外权签的方法,制度和流程,以最大限度降低PE的风险”。为了让非专业的领导们更好理解,我还特意在该文的结尾做了名词解释附注,而且刻意以埃塞俄比亚为例。“名词解释: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ishment-PE)是居住国限制东道国对于跨国经营所得滥用其来源地管辖权的一个税收概念,比如说,某公司将在埃塞尔比亚承包一个TK项目,该公司是依中国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中国对该公司在埃塞尔比亚的经营所得可行使居民管辖权,埃塞尔比亚也可以优先行使其来源地管辖权。两个国家都有对于同一税源征税,就会产生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埃塞尔比亚只能就该公司在埃塞尔比亚构成PE才能征收所得税,否则,不能征税。这种约束一般靠两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我非常敬佩当时华为《管理优化报》的编辑王先生,他的眼光敏锐,我投稿后,他很快就联系到我。记得当时埃塞的长途电话信号非常差,时断时续,记得当时他反复问我一句话,我这篇投稿的目的是什么?我说,我想让华为总部的决策层认识到埃塞项目的PE税收风险。他最后说了一句,“我支持您”,很快,我的这篇专业另类的文章就刊发在了华为2006年10月30日的《管理优化报》上。随后,因种种原因,华为最终未能赢得埃塞的这个大项目,我的这篇预警的专业文章可能也被渐渐淡忘….
再后来,我在2009年夏,我欧洲片区回国,回到华为深圳总部。当时正好税务部在处理华为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问题。因当时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华为俄罗斯代表处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涉非常困难,我在华为总部也介入此案件的处理。好在,最终华为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鼎力支持。经过几轮双边税收协定下的磋商,终于得到了较好的结案处理,但是华为也为此税案付出了2000多万美元的代价。华为俄罗斯的这个税案,并没有随岁月沉睡,在2021年4月,在国际税收权威朱青教授主编的《“一带一路”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与规划操作指南》一书中被引用(可参阅该书第289-290页)、也被市场关注和反思。痛定思痛,作为华为曾经的内部人,我知道,从此俄罗斯税案后,华为总部发文,根本改变了以往的商务合同路径及授权签约的模式,由此,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避免或减少相应的税务损失。
现在回顾华为的国际化的进程并标识其中的历史重大事件,俄罗斯税务案件应该算是一个税务遵从国际规范化的一个里程碑。我早在2006年10月,即在俄罗斯税案发生的3年前,就刊发过直接相关专业文章,也及时警示过该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非常可惜,华为总部当时并没有充分重视和采纳我的专业建议。目前,社会传媒神话华为的国际化,并不客观,也很难效仿。作为一名曾经的华为当事人,我理解华为今天成熟的、规范的国际化,也是在一个曾经不断付出实际案例惨痛学费的代价下,逐渐成熟,规范和完善的,正是有这样一个痛楚的演变历史过程,让我感悟:曾经风雨,再见彩虹,才显得那么真实和珍贵。
2013年11月,我入职葛洲坝国际,作为税务专家负责该集团全球相关税务事宜。而此市正值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响应。随后我又经历了更加复杂的常设机构税务案件,当时在印度尼西亚有一个金额巨大电站建设项目,我国有20多家央企参与其中,当然也包括有葛洲坝集团的成员公司。在此案件中,印尼税务机构对常设机构的判断和核定征税非常激进,即便是离岸设备与在岸服务作了合同分拆,也不认可。印尼税务机关认为“EPC合同项下,所有进口设备都是用于在建项目的,而设备的采购和交付时承包商在EPC合同项下责任和职责的一部分,该项经济活动收入应纳入印尼的征税范围,整个EPC合同收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建筑服务业的的最终税征税范畴”。也就是说,即便合同分拆,也要合并征税。虽然中国国家税总也愿为中资企业力争利益,但是与华为俄罗斯税案不同,印尼税务当局拒绝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磋商机制。最终,印尼法院判决该项目需要补税1.4亿美元,众多中资企业教训惨痛,损失巨大。(印尼税案可以参阅;支红妍 《中国海外工程项目涉税项目涉税风险-印尼补征部分EPC项目“最终税”案例启示》 《国际商务会计》2018年第1期 及相关媒体报道 )
印尼税案再次深深地刺痛了我,我决心要从以往残酷的多起实际案例中吸取教训,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相关常设机构税务风险问题,总结防范PE风险应对措施,提出相关建议,给与相关“走出去”一些指导、参考与借鉴,让他们从实际案件中警醒,加强内控,规范制度,少付或不付此类的高昂学费,更加稳健地走向国际化。
2019年1月,我自主创业,成立了北京税海之星国际税工作室,希望自己能总结以往多年经历过的海外税务案例,能为更多的“走出去”企业服务。我于是写完《国际工程设备合同分拆税务风险初探》这篇稿件。非常有幸,《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在2021年第2期,终于刊发了我的这篇文章。在该文章中,我从国际工程EPC商务上的“大而全”一体性,合同的法律效率的从属关系以及税务征管的“细而分”特点分析了国际工程的常设机构税务风险,也从实际案例总结中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或降低常设机构风险的实操参考建议。随后,该杂志也同期在其公众微信号上转发该文章。我的这篇文章很快就被很多“走出去”的财税负责人看到和转发,他们的重视和好评,让我备受鼓励!多年以后,一个问题的压抑和困惑,终于有了一个释放和答案。
无独有偶,2022年元月初,又有一家央企在非洲某国家有个在建的大额项目,也遭遇当地税务机关的挑战,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要被核定征税。该企业的法律负责人,看过我在《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公开发表的那篇文章,感到我在文章中的总结非常在理,也很实用。随即便联系到我。虽然他们公司已经请了某“四大”对他们的非洲项目做了专业的报告和分析,也做了相关合同分拆的税收筹划,但是他们还是认为;尚有很多的业务、专业细节,例如在既定的分拆合同下,如何界定和协调各个参建项目的分包商和合作方离岸和在岸交付的权责?如何安排总部派遣管理人员在当地项目的任职和报税?很多细节事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确认和落实应对。因此,他们真诚地聘请我做他们该项目的常年税务顾问,同时请我就该“四大”对常设机构专业报告再做实操经验的补充建议,即第二份专业建议书(Second Opinion)。
常设机构,这个书本的税收理论概念,一直伴随着我随后常年的国际税工作实践,从粗浅到深刻,从孤独无奈。到广泛宣介和主动应对,这也是自己认识提高和人生成长的历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愿与“走出去”企业及同仁一起学以致用,笃行致远。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国际税资深实务专家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利安达国际“一带一路”财税、法律支持中心 副主任(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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