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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研发机构看过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如何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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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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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8 19: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辅导】研发机构看过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如何办(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141910&idx=3&sn=6dc528b72be7ab0c8531cb082f055cf7&chksm=881b9271bf6c1b67f2a8350fbf5f8f04840ea1b1f40f3464d1e163bfcc66426d31fd980662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6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3 09:40 编辑

我是一家内资企业技术中心的财务,我们中心最近采购了一批国产设备,听说这批设备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这要看您中心是否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对“研发机构”的认定了。

能具体说明一下不?
没问题。我们系统梳理了有关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几个常见问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为落实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了相关办理事项,具体怎么办?


问题1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答:根据“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问题2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总共能享受多少退税款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问题3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进项发票已经抵扣,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十五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编辑:无锡税务
供稿:无锡税务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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