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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2-12 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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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静安税务
标题:
【关注】@重点群体,这个大红包必须收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U2NTUxNQ==&mid=2677676816&idx=4&sn=6590564fd9afa48501d18c1475a1b36a&chksm=85a80cf4b2df85e2ba68716384ef43ca282912123f0dc289b4aaf0f3217a8c2d1f7e148636d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1 15:08
二维码:
-
@重点群体
这个大红包必须收下
小李
申税小微,听说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啦!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以下两类情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哦!
申税小微
??
0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海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限额标准为14400元。
??
0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海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执行上浮30%的顶格标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小李
太好啦!我们公司今年招用了不少失业人员,应该怎么享受优惠呢?
别急,只需要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可以轻松享受啦!
申税小微
1. 在电子税务局登记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
相关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采集
2. 增值税申报减免,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李
如果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大于我们公司预扣预缴时实际减免的税额怎么办?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列“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0行及相关栏次,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申税小微
需要注意的是,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哦。
温馨提示?
这些材料别忘了留存备查哦~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第18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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