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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微课”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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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8 1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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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走出去’税收微课”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报表填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495572&idx=3&sn=eeb9c8df940625e73698055671e24c06&chksm=f996bd81cee13497d953e933ed05253772b3101b6e3847bf75c051d3aae86bd337d83fb960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3 09:34 编辑
引言
“‘走出去’税收微课”着眼于“走出去”纳税人的需求,对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境外税收抵免优惠、税收协定优惠等内容进行介绍,针对“走出去”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的“走出去”企业的痛点、难点和热点,提醒“走出去”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如何防范跨境税收风险,以达到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降低跨境税收风险,助力“走出去”纳税人扬帆远航,行稳致远。
一、课程简介
本课程对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如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范围内进行抵免进行了详细解读。首先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政策出发,就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基本规定、抵免方法、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和抵免限额的计算等进行了阐述;其次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所涉及的4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了讲解;最后通过一个案例加深对该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以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降风险、提效益。
二、课程提纲
第一部分政策要点
第二部分报表讲解
第三部分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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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难点介绍
1.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主要有哪些方法?
直接缴纳税额—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负担税额—间接抵免: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税收优惠税额—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境外缴纳的哪些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在抵免范围内?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四、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3.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5.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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