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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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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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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1 05: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五十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2087&idx=2&sn=09da909fe5bd75870405f57b1c4cc8e1&chksm=fccc44a4cbbbcdb297fb1c10cc7b6c2eb2a77795cf3fe16f06d7f9de146f6d63c25e9a57604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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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某企业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共支付研发活动费用50万元,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要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应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即50*80%=40万元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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