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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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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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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9 14: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五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2078&idx=1&sn=f768f7fe141bfd6ee33be3f5bce38e18&chksm=fccc44bdcbbbcdab65d9ff35bdfaba8a376a272f59d235b88f05f32f28dc17546527993f36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0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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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居民企业A公司一家从事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究的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将自身研发的新产品生产专利技术(已获国家认证)的所有权以合同价500万元转让给境外一家企业。A公司该专利的无形资产净值合计200万元,花费印花税、律师费等税费合计20万元。请问该A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首先该项专利技术应该属于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且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优惠。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500-200-20=280(万元)
A公司在当年汇算清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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