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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4]23号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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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3/t2877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4]2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4]23号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23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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