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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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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2-5 17: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思考1



2022版《跨国公司和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指南》第二章第一部分2.1段。
为什么转让定价方法要加“交易”?此为何义?
  生产后销售、购入后销售以及期货销售,都是“交易”。这种交易是否与市场相关,还是企业内部交易?市场和企业的边界在哪里?在市场与企业之间是否还有一个“类市场”?这都需要从经济理论角度给出回答。科斯对此给出了回答,但是,我们知道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是消费者和企业主,消费者和企业主在从事买卖过程中似乎对所有的信息都了如指掌,各方之间在交易的决策能力上具有完全的信息的支持,最后各方在同一市场上达到了价格和利益分配的均衡,即市场完全出清。那么,我们所讲的企业又是什么呢?它是否仅仅是由企业主代表各方而存在?企业主是万能的吗?他是对所有的信息无所不知吗?很显然,在市场中运作的代表企业存在的企业主是一个理想的个体,他不是万能的,而且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即“看不见的手”也不能达到完全调节各方的利益。理想的市场交易由于各方收集信息不需要成本,所以市场是出清的。但是交易是有成本的,市场信息的获得也需要成本的,在某些时候这个成本还很高,因此,交易发生在企业内部必然会带来成本的降低。那么,企业与市场由于都存在交易,它们都共同遵守一个法则,即博弈竞争下博弈双方或各方会走向一个均衡解。那么,企业又是什么呢?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让·梯若尔[法]产业组织理论把企业定义为一体化动机下成本最小化手段,并把一体化企业划分为四类:(1)作为行使垄断力量的一种形式的企业;(2)作为静态协同体的企业;(3)作为长期关系的企业;(4)作为不完全契约的企业。
这四类企业的特征:
(1)作为行使垄断力量的一种形式的企业
  虽然在反垄断法面前,许多交易被当作有害的活动受到禁止。但是,撇开合法与否,这些活动内部化的确能够绕过法律规定来悄悄的行使垄断力量。比如,价格歧视和中间价格控制。
(2)作为静态协同体的企业
  这类企业经常被组织成U型(集权式)。在规模报酬和范围报酬要求下依成本次可加性形成自然垄断。U型组织是一个协同体,组织内部以股权控制达致管理协同。但是,这类企业一些单元希望通过静态契约合并或协调活动一致,总部与个体之间因利益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管理上的协同,总体利益最大化让各个个体利益最大化。
(3)作为长期关系的企业
  这类企业间是纵向的供方与买方的长期关系。这种长期关系经常与转换成本或专用性投资相联系。转换成本在一定意义上是特异性投资的一种情况。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相比与其他方交易能获得额外剩余。比如,供方为买方特定订单投入购买专用设备,以及买方为供方提交中间产品前投入资金和精力推销最终产品,或者原材料用户为加工某种材料设计制造或购买专业机器等等。这种通过引诱供方或买方投资专用性设备,必然形成双边垄断(不是双头垄断)。“双边垄断下各方都想得到事后共同剩余,因此危害了事后有效交易的实现和事前专用性投资的有效数量。”([法]让·梯若尔,1988)
  (4)作为不完全契约的企业
  这类企业是介于无契约和完全契约之间的中间订约形式,也是因为这种形式能够节约交易成本且没有无约束讨价还价的不当影响。这种类型的特征在于对剩余控制权的分配的决策力量。因此,这种力量的分配来自于:求助无关第三方的外部仲裁;或把权威赋予内部有关各方的一方。但是,内部权威并不意味着有关各方不进行事后谈判(Grossman、Hart and Moore,1985) 。Grossman-Hart-Moore的重要观点是权威改变讨价还价过程的现状点,即把有威权的一方置于更好的讨价还价的地位。
  今天在此我们不介绍各类型企业内部交易是遵循什么样收益分配的博弈模型达致均衡解的过程,但是,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何种交易最终都是有均衡解。这是我学习过程中对交易的理解,转让定价其实也是交易定价。这应该也是可比性分析来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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