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4
  • Tax100会员 33372
查看: 81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8 11: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408/t28773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8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状态:修订/部分废止或失效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