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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6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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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3/t28773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4]6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6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6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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