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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我们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税控机在总机构地的山东省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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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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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9 0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税控机在总机构地的山东省开具发票吗?


问:我们总机构在山东省,现在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但主要的会计核算人员还是在总机构所在地的山东省办公,分支机构发生的销售行为,我们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税控机在总机构地的山东省开具发票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贵公司异地开具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违法情形的,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

【立信永安20200209涉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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