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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2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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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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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31 03: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2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19565&idx=1&sn=4fa948fdbf8ab2d2e99b36a577fa1395&chksm=bd530f568a248640a5d512d2283d58f1cf9d25868cd4d216648b335d2ee3b5ea31d3a651afc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30 14:51
二维码: -




2月1日至6日春节放假6天
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至2月23日哦!

新政速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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