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3
  • Tax100会员 33378
查看: 81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8 11: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512/t2878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国税函[2005]5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